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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託外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1110047442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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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託外審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以維護山
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依據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
驗執行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屬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雜項執
照或雜照併建照前,就專業技術部分審查項目應經本府指定之審查機關、
團體審查合格: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
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
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三)
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三、本府指定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審查機關、團體如下,起
造人得自行選擇指定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一)建築師公會。
(二)土木工程技師公會。
(三)水土保持技師公會。
(四)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五)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六)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機關、團體。
    審查機關、團體選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審查作業:
(一)審查機關、團體之審查人員應選任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
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並應以公開形式審查及開放一定人數
自由旁聽。
(二)審查機關、團體應就內政部訂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
驗執行要點第六點規定之項目進行審查。
(三)申請人向審查機關、團體檢送之申請書件內容應包含自來水事業、
電力事業之審查意見或同意文件。
(四)審查人員不得為申請案之設計人。
(五)
審查通過之書圖須加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關、團體印章並出具審查
意見書一式兩份送還起造人並副知本府。

(六)變更設計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審查:
     1.建築物地面層面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
     2.開挖範圍增加百分之十以上。
     3.開挖深度增加百分之十以上或建築基礎型式變更。
     4.擋土牆高度、長度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或其位置或構造等變更。
(七)變更設計案除敘明理由專案報本府核准外,應由原審查機關、團體
辦理接續審查。
(八)本府認為有必要時,得對於審查機關、團體審查之意見邀請審查機
關、團體簡報說明。
(九)審查費用由起造人逕向審查機關、團體繳納。

五、審查機關、團體辦理審查作業須於受理審查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
查完成,其有不符規定或設計錯誤等情事者,應詳細註明並通知起造人修
正,俟修正後再送回原審查機關、團體繼續辦理審查,時限以不超過三十
日為限;如有特殊情況審查機關、團體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延
長。

六、技術審查部分經審查機關、團體審查完成後,由起造人檢具審查通過
之書圖,申請本府就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
下水道等行政審查部分依規會審。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