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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0 18: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43641A號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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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府住宅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住宅政策之諮詢。

二、本府住宅計畫之諮詢及審議。

三、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

四、評鑑社會住宅相關事務。

五、連江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議。

六、社會住宅居住單元租金之審議及修正。

七、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縣長指派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稅務局、地政局、民政社會處、工務處及行政處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福利、都市計畫、建築、社會、法律、財經、不動產經營或物業管理、社區營造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至六人。

三、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期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聘(派)兼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派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代理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前二項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八條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九條    本會為辦理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審議、評鑑或評估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指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研擬意見,提供本會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連江縣住宅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