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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2 1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30062814號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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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設連江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三、本會設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之:

 ()本府機關單位代表由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民政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四人擔任。

()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 ()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及本府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五、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六、本會無受理案件時,原則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