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人行道認養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連企法字第1020015428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認養人行道,無償管理維護或施築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人行道之認養,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委任本府工務局執行。
第 三 條 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本府工務局提出,並經工務局會同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認養契約,由工務局擬訂,報經本府核定。
第 四 條 認養人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路型、鋪面材質及既有附屬設施者,應檢附下列相關圖說資料,送請工務局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一 認養範圍及現況圖:
(一)現有人行道鋪面、植栽、燈具及其他附屬設施位置。
(二)認養人行道範圍四周相關現況建物空間或設施(如地面層平面圖、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相鄰法定空地、車行出入口等)。
二 認養範圍規劃設計圖說:
(一)人行道路型設計。
(二)喬木、灌木、花槽植栽之位置、種類及樹徑。
(三)燈具型式、數量、設置位置及供電維護計畫。
(四)人行道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
(五)街道家具(座椅、候車亭等)設置位置、設計圖說。
(六)無障礙設施及動線規劃。
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應以澀面防滑材料為之,並應預留必要之備料以供日後維修。植栽、燈具、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應依核准計畫圖說施作,並於完工後報請工務局核備。
認養之人行道及自費變更之設施,於認養契約期滿或終止認養時,應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返還工務局,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五 條 認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並完成下列事項:
一 人行道之清潔。
二 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工務局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三 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工務局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 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 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應依「連江縣樹木花草管理自治條例」為之,其他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
第 六 條 認養人得設置認養標誌牌一處,標誌牌之規格以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為限,牌內得標示認養人(含共同認養人及標章)、認養位置及範圍、管理人連絡電話。
認養標誌牌應設置不妨礙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並不得遮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
前項認養標誌牌應於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契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並回復原狀;逾期未拆除者,工務局得逕行拆除,並視為廢棄物處理。
第 七 條 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認養人得於認養期滿前一個月向工務局申請繼續認養,並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認養人於認養期間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者,工務局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第 八 條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者,工務局得依認養面積、範圍或認養年數,訂定各類獎項,簽報本府頒與獎狀、感謝狀或獎牌。
認養人繼續認養五年以上,或其認養範圍達一個街廓者,工務局得於網站上公布或刊於專刊,並得於網站以超連結至該認養人網站。
第 九 條 認養人不得將認養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第 十 條 認養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於認養路段舉辦活動,張貼或樹立廣告物、設置攤位、障礙物或作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使用;違反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工務局並得終止認養契約。
第 十一 條 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認養契約載明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及連絡電話等資料。管理人員變更時,應立即通知工務局。
第 十二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於道路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管理維護道路之權責。本府及所屬機關於認養路段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家具、燈具、植栽更新及相關附屬設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第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