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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政府主管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特殊教育班之設班計畫、課程規劃或特殊教育方案。

五、審議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合理調整、課程與考試評量調整、調整就讀班級之人數、修業年限調整以及升學、轉銜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支持服務及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等事宜。

七、推動校園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八、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審議教師助理員考核及聘用。

十、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十一、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二、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三、處理其他法規規定辦理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特推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三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各款人員予以遴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普通班教師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代表。

四、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五、身心障礙學生代表。

六、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七、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八、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九、學校教師會代表。

十、學校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任或具特殊教育專長之教師兼任,處理會務。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學校無教師會者,免聘教師會代表;未設幼兒園者,免聘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免聘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第五條 特推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內容應做成紀錄後留存,以供督導查核。

特推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條 特推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員出席指導,外聘委員及應邀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第七條 學校應依本辦法另定特推會設置及運作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