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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所屬醫療機關(構)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調派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所屬醫療機關(構)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調派要點

一、為妥善、公平的運用籍屬本縣公費培育之醫療人力,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下稱衛福局)得依業務
    需求及臨時交辦事項調派相關人員,提供離島軍民優質及穩定的醫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衛生所負責醫師必須具醫療院所負責醫師資格,以急診、家醫科為優先。

三、縣立醫院及衛生所醫事人員開缺時,依據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所屬機關(構)醫事人員遷調考核基準
    (附件) 辦理,現職人員無意願時,則以新進或初返鄉服務之醫事人員派補。

四、為應離島鄉醫療業務特殊需求,能適時掌握資源並運用適切,分發至本縣各鄉衛生所之醫師應先
    行至縣立醫院服務一年、牙醫師服務六個月後再行歸建為原則,並得優先派補組織編制內之醫事
    人員職缺。特殊專科別者,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衛生所醫事人員申請調動時,應有接任之適當人選,始得為之。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準用「原住民及離島地區醫事人員養成計劃公費生服務管理要點」之規定。

七、本要點奉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人事命令及行政程序依縣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