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府行法字第1110017409A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三條 本府為健全連江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應提供下列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以下簡稱支持服務):
一、專業諮詢:以電話協談、個案討論、轉介、資訊提供等方式,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及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
二、個別諮商輔導:以個別諮商或個別輔導方式,透過對話,協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解決教師心理困擾,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三、團體諮商輔導: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透過不同議題探討,協助教師自我覺察及統整,以紓解教師工作壓力,增進教師心理健康。
四、心理危機介入:提供專業心理諮詢、諮商輔導,協助教師因應校園危機帶來之心理衝擊,以安頓教師身心。
五、其他支持服務。
第四條 教師個人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支持服務需求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學校有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支持服務需求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
第五條 本府得依教師之特殊需求,聘請學者專家、精神科醫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提供支持服務。
聘請前項專業人員所需費用,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要點規定支給。
第六條 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項資料或紀錄,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方式保存,並應自服務結束後保存十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保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已逾保存年限之相關紀錄及資料,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
第七條 學校應配合本府宣導支持服務之相關活動,並公告服務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府提供之支持服務,而對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第八條 本府對於推動支持服務工作,著有績效者,應列入平時考核之參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