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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連10-4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企業化經營,提供國民優質酒類飲品,促進本縣產業發展,增進縣民公共福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置常務董事三人及董事長;並置監察人三人。
 前項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置經理二人,輔助總經理辦理各項業務,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時,指定經理一人代理。
第 五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聘會計顧問、法務顧問及管理顧問各一至三人,協助專案研究或諮詢業務。
第 六 條 本公司設營業組、總務組、人事室、會計室、研管組、南竿廠及東引廠等單位,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 營業行銷組
(一)經營政策及經營策略之研議與檢討。
(二)年度經營計畫之研擬與討論。
(三)中長期計畫之研擬與討論。
(四)全盤營業計畫之釐訂與調整。
(五)產品銷售計畫之釐訂與執行。
(六)產品市場調查、行銷研究與統計分析。
(七)產品售價之釐訂與調整。
(八)產品之儲運、推廣與銷售業務。
(九)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二 總務組
(一)印信之典守
(二)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指導事項。
(三)材料之採購,分配與存量控制。
(四)公文之收發、分辦、稽催、文稿之繕校。
(五)庶務之管理。
(六)車輛之管理。
(七)檔案之管理。
(八)呆廢料之處理。
(九)資訊系統之綜合規劃與執行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組室辦理之事項。
(十一)專業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之規劃。
(十二)財務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十三)現金、證券、票據及股份之處理與保管。
(十四)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營之事項。
(十五)現金出納業務。
(十六)財產管理事項。
(十七)投資理財業務。
(十八)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會計室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推行與改進。
(二)有關歲計、會計、統計綜合業務。
(三)內部審核、監標、監驗及肅貪防弊事項。
(四)經營效益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四 人事室
(一)人事政策之擬訂與執行。
(二)人事規章之擬訂與檢討。
(三)組織編制與人力計畫事項。
(四)職位分類之研究設計與辦理。
(五)人員之任免、遷調、考勤、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待遇福利與保險事項。
(六)人事訓練進修與考察研習事項。
(七)勞資會議與勞工教育事項。
(八)工作考成之規劃、推動與管考。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五 研管組
(一)管理革新與工作簡化事項。
(二)研究發展之計畫、推動與考核。
(三)各式酒類新品及其衍生產品製造技術與研究事項。
(四)製酒原料、酒麴及成品試驗與調製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週邊產品研究開發事項。
(六)化學檢驗事項。
(七)原物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
(八)酒品勾兌與包裝檢驗事項。
(九)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與落實執行事項。
(十)品質異常回饋與避免再發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十一)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
六 南竿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及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六)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須用管理與維護事項,倉儲保存衛生與管理事項。
(七)生產計畫之釐訂、檢討與控制。
(八)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
(九)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推動及自動檢查相關業務。
七 東引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及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六)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須用管理與維護事項,倉儲保存衛生與管理事項。
(七)生產計畫之釐訂、檢討與控制。
(八)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
(九)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推動及自動檢查相關業務。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廠長、主任、組長、秘書、股長、組員,分別承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其進用及管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 九 條 本公司得依程序於適當地點設製酒、製麴、調酒、包裝、儲運及其他相關廠(場)、營業機構及展示中心,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
第 十 條 本公司視生產需要得僱用生產技術員,其員額依據年度生產計畫所需人力僱用。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未訂事項,依本公司之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依原馬祖酒廠勞工工作規則進用之技工、工友、女工、工人轉調本公司者,其服務年資、薪資、保險、退休、資遣、撫卹、勞動條件及其他福利均應予保障。
 本公司現職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轉調其他公務機關。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