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企業化經營,提供國民優質酒類飲品,促進本縣產業發展,增進縣民公共福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置常務董事三人及董事長;並置監察人三人。
前項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 四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置經理二人,輔助總經理辦理各項業務,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時,指定經理一人代理。
第 五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聘會計顧問、法務顧問及管理顧問各一至三人,協助專案研究或諮詢業務。
第 六 條 本公司設營業組、總務組、人事室、會計室、研管組、南竿廠及東引廠等單位,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 營業行銷組
(一)經營政策及經營策略之研議與檢討。
(二)年度經營計畫之研擬與討論。
(三)中長期計畫之研擬與討論。
(四)全盤營業計畫之釐訂與調整。
(五)產品銷售計畫之釐訂與執行。
(六)產品市場調查、行銷研究與統計分析。
(七)產品售價之釐訂與調整。
(八)產品之儲運、推廣與銷售業務。
(九)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二 總務組
(一)印信之典守
(二)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指導事項。
(三)材料之採購,分配與存量控制。
(四)公文之收發、分辦、稽催、文稿之繕校。
(五)庶務之管理。
(六)車輛之管理。
(七)檔案之管理。
(八)呆廢料之處理。
(九)資訊系統之綜合規劃與執行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組室辦理之事項。
(十一)專業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之規劃。
(十二)財務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十三)現金、證券、票據及股份之處理與保管。
(十四)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營之事項。
(十五)現金出納業務。
(十六)財產管理事項。
(十七)投資理財業務。
(十八)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會計室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推行與改進。
(二)有關歲計、會計、統計綜合業務。
(三)內部審核、監標、監驗及肅貪防弊事項。
(四)經營效益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四 人事室
(一)人事政策之擬訂與執行。
(二)人事規章之擬訂與檢討。
(三)組織編制與人力計畫事項。
(四)職位分類之研究設計與辦理。
(五)人員之任免、遷調、考勤、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待遇福利與保險事項。
(六)人事訓練進修與考察研習事項。
(七)勞資會議與勞工教育事項。
(八)工作考成之規劃、推動與管考。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五 研管組
(一)管理革新與工作簡化事項。
(二)研究發展之計畫、推動與考核。
(三)各式酒類新品及其衍生產品製造技術與研究事項。
(四)製酒原料、酒麴及成品試驗與調製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週邊產品研究開發事項。
(六)化學檢驗事項。
(七)原物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
(八)酒品勾兌與包裝檢驗事項。
(九)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與落實執行事項。
(十)品質異常回饋與避免再發制度之建立與執行。
(十一)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
六 南竿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及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六)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須用管理與維護事項,倉儲保存衛生與管理事項。
(七)生產計畫之釐訂、檢討與控制。
(八)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
(九)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推動及自動檢查相關業務。
七 東引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及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六)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須用管理與維護事項,倉儲保存衛生與管理事項。
(七)生產計畫之釐訂、檢討與控制。
(八)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
(九)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空氣污染防治)工作計畫推動及自動檢查相關業務。
第 七 條 本公司置廠長、主任、組長、秘書、股長、組員,分別承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命辦理各該管業務。
第 八 條 本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退休、離職及撫卹給與等事項準用「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退離及撫卹原則」之相關規定。
本公司經理及其他之從業人員,其進用及管理,依本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核定。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 九 條 本公司得依程序於適當地點設製酒、製麴、調酒、包裝、儲運及其他相關廠(場)、營業機構及展示中心,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
第 十 條 本公司視生產需要得僱用生產技術員,其員額依據年度生產計畫所需人力僱用。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未訂事項,依本公司之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依原馬祖酒廠勞工工作規則進用之技工、工友、女工、工人轉調本公司者,其服務年資、薪資、保險、退休、資遣、撫卹、勞動條件及其他福利均應予保障。
本公司現職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轉調其他公務機關。
第 十四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八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