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企業化經營,提供國民優質酒類飲品。促進本縣產業發展,增進縣民公共福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三至九人;置常務董事三人及董事長;並置監察人一至三人。
前項官股之董事、監察人、得由公務人員兼任、並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室,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並置副總經理一人,輔佐總經理辦理各項業務。
第 五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聘會計顧問、法務顧問及管理顧問各一至三人,協助專案研究或諮詢業務。
第 六 條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門,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營銷部:
(一)營業計畫、價格擬定、通路開發、門市營運、產品供銷、訂單管審、市場稽查及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二)行銷計畫、行銷推廣、品牌規劃、官網管理、據點開拓、市調分析、產品開發、包裝設計、商標專利管理及其他有關行銷事項。
二、管理部:
(一)印信、文書、檔案、資訊、公共關係、財產、庶務、公務車輛、保全等總務相關事項。
(二)人才招募、教育訓練、任免遷調、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撫、勞資關係、政風業務及其他人力資源相關事項。
(三)採購、招標、履約、驗收管理及其他有關採購相關事項。
(四)財務計畫、現金出納、證券、票據、股份、財產管理、資金調度、投資管理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五)非屬其他部門事項。
三、生管物流部:
(一)生產計畫管理、備料計畫管理、產能分析、進度管制、績效控管、生產調度、產銷協調及其他有關生產管控事項。
(二)物流規劃管理、倉儲管理、運輸規劃、客服客訴處理及其他有關倉儲物流事項。
(三)包裝計畫執行,包裝製程及廠區管理、倉儲管理、生產考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執行及其他有關酒類包裝事項。
(四)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須用管理與維護,倉儲保存衛生與管理及其他有關原物料管控事項。
四、品保研發部:
(一)各項品質檢驗與分析、品保制度、品酒業務、客訴及品質異常處理及其他有關品管檢驗事項。
(二)各項技術建立與應用、研發計畫擬定、試驗調製、產品開發研究、製程改進、酒麴研究及製程進化及有關研發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消防、環保相關業務、勞工環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災害預防及其他有關環境安全衛生事項。
五、會計部:歲計、會計、統計、內部審核、監標、監驗、經營效益分析及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六、南竿廠:酒品生產、酒麴製造、製程及廠區管理、倉儲管理、生產考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執行及其他有關酒類生產事項。
七、東引廠:酒品生產、酒麴製造、製程及廠區管理、倉儲管理、生產考核、職業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執行及其他有關酒類生產事項。
第 七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秘書,綜理董事會各項業務;各部置經理、各廠置廠長,承總經理之命,主管部、廠業務。
本公司置專員、課長、組員、事務員、領班、技術員、作業員。
本公司各單位之業務應明確劃分及分層負責,其權責劃分與分層負責規定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連江縣政府同意;秘書、經理、廠長、專員由董事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任免。課長以下人員之任免由董事長核定。
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為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經理人。
第 九 條
本公司得於適當地點設製酒、製麴、調酒、包裝、儲運及其他相關廠(場)、營業機構及展示中心,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
第 十 條
本公司視生產及業務需要得僱用事務員、領班、技術員及作業員,其員額依據年度生產或工作計畫所需人力僱用。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薪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