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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連江縣地政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578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縣地政業務。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土地建物登記、不動產糾紛調處、地籍清理、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地籍管理、地政志願服務、地政資訊、土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地權管理、地用事項、農地重劃及公地行政等事項。
二、測量科:有關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目變更、都市計畫樁聯測及逕為分割、數化成果整合及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三、地價科:公告地價、查編公告土地現值、辦理地價基準地作業、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管理、行政罰鍰、消費爭議協調、研考事項、新聞發言、公共關係、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行政及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科員、技士、技佐、業務員。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由連江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