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連企法字第1010033053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連企法字第1020003720號令修正第二條及第四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特設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 幼兒教保服務政策研議事項。
二 幼兒教保服務工作執行推動事項。
三 幼兒教保服務研究發展事項。
四 其他有關促進幼兒教保服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五 其他有幼兒教保服務重大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擔任召集人,並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三 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四 教保學者專家。
五 教保團體代表。
六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七 家長會代表。
前項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遭解聘者,其缺額依前條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之日止。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五 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之。
第 六 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七 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