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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適用於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之定義及入園順序如下:
一、 第一順位:
(一) 低收入戶子女。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 身心障礙。
(四) 原住民。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七) 經本府衛生福利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二、 第二順位:
(一) 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二) 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
(三)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四) 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含孫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超出名額時,以五足歲之幼兒優先。
第 五 條 本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之資格為設籍本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各款年滿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但前條第一款之幼兒,不以設籍本縣為限。
前項公立幼兒園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所需基本設施設備及師資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始得招收。
第  六  條 本縣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順位:
(一) 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三) 身心障礙: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者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含發遲緩證明)者。
(四) 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六)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七) 經本府衛生福利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衛生福利局轉介公文等證明文件。
二、第二順位:
(一)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父或母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父或母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三)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四)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
第 七 條 前條登記入園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應全數同意其入圍。
第 八 條 本縣各公立幼兒園得組成招生委員會,並於招生前廣為宣導優先入園資格,俾利幼兒家長或監護人提早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以利審核。
第  九  條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人數超過班級總人數三分之一,經本縣主管機關認定核可,得報請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1人。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