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率計收標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連財字第098001519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連企法字第1050017092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第 三 條 連江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收。縣有房屋每年租金率,以訂約當年房屋課稅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基地租金率,兩年一次視地區經濟、景氣條件檢討調整,最高調整至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
第 四 條 連江縣縣有基地、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三條所規定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租金:
一 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 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作自用住宅使用者。
三 合於連江縣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規定者。
四 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額擇一辦理。
第 五 條 占用基地、房屋之使用補償金,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比照第三條規定計收。
第 六 條 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