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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07 日
連江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5 年12 月7 日連企法字第0950034734 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本法第二條規定範圍。
第四條  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向連江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薦或申請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第五條  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獎牌獎勵之。
第六條  連續兩年均獲本中心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狀者,由本中心推薦參加教育部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第七條  為審議第四條之獎勵,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