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政府辦理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學生午餐費補助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社會福利,促進本縣
學校午餐品質,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本縣國中、國小及附設幼兒園在學學生。
第三條 每年度補助200天,每位學生每餐補助,除中華民國97年度補助新台幣50元之外,補助新台幣60元。但100年1月1日起莒光及東引地區學校每位學生每餐補助新台幣70元。
第四條 各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前確實審核符合學
生午餐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並於15日內,將學生午餐費名
冊依序裝訂成冊留校備查。
學生轉入轉出,得以個別申請方式辦理增減。
第五條 各校編列學生午餐費用應依本府核定後之金額核實編列預
算。
第六條 本辦法經費支用方式如下:
一、 補助學生午餐費由學校代為辦理,不得以現金方式發
放給學生並限用於午餐相關事項上。
二、 為有效控管各校午餐補助費支用情形,本經費之收支帳務處理,學校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二條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及第三條溯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之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