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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文化出版品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連江縣文化出版品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核定)
ㄧ、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創作風氣,推廣馬祖文化及特色,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化」係指有關人類的知識、信仰、藝術、法律、道
德、風俗、以及任何其他的人所獲得的才能和習慣;本要點所稱之「出版
品」係指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印製、出版或補助出版之圖書資料(冊籍、
研究報告、譯著、簡介、專論等)、連續性出版品(期刊、雜誌、叢刊及
年刊等)、電子出版品(光碟、磁片等)及其他非書資料(錄音、錄影帶
等)。

三、補助對象:不限。

四、補助內容:主題與馬祖有關之文化出版品。

五、補助模式:
〈一〉一般補助:採公開方式徵選,復經「文化叢書諮詢委員會」審定同意後補助。
〈二〉專案補助:對本縣文獻之建構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本府得以專案辦理。

六、補助原則:
(一)一般補助: 視個案審查,每冊每次最高十萬元,總補助金額依年度預算金額而定。
(二)專案補助:視個案辦理,總補助金額依年度預算金額而定。

七、申請方式:(詳附件一: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申請者依公告時程,逕洽本府文化局索取或上文化局網站下載簡章及申請書(網址:www.matsucc.gov.tw ),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封面註明申請「連江縣文化出版品補助案」及個人姓名或團體名稱,以掛號寄送本府文化局,以郵戳為憑。

八、審查方式:
〈一〉一般補助:採審查會、諮詢委員會審定二階段辦理:
1,審查:申請案件送件後,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2,審定:審查通過後,由連江縣「文化叢書諮詢委員會」會議審定同意後給予補助出版。
〈二〉專案補助:簽核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各通過審定之補助案,本府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出版品出版後,檢附領具、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府代為扣繳。
〈三〉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及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
 (一)受補助之出版品,應註明「本出版品曾獲連江縣政府之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者於作品發行、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府文化局列為指導或主辦單位。
(三)受補助出版發行之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府得做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四)作者送件時須文字稿大樣,和撰寫動機、目的、回饋方式及詳細簡經歷、身分證影印本、連絡電話、地址。(表格詳附件一)
(五)來件不得抄襲、模仿,如有違反著作權,除取消補助資格外,作者並應負法律責任。
(六)受補助出版品須回饋本府至少300份以上,本府須加購時,補助者應同意本府以成本價購置。
 
十一、本要點自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