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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連江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年4月18日連文圖字第1010008804號函發布實施

第一條 為促進連江縣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成立「連江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職權如下:
(一) 擬定連江縣文創產業發展定位、發展目標及發展政策之協調、整合與推動事項。
(二) 負責協調連江縣橫向跨部門整合文創產業相關之重大計畫及民間資源活絡文創活動。
(三) 研訂並推動連江縣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必要之法令規章及文創產業相關專業意見之諮詢。
(四) 其他連江縣文創產業發展有關之重大計畫或開發事業之研議、協調與實施事項。
(五) 核定與本委員會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數名,主任委員1名,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2名,由縣政府副縣長、祕書長兼任;當然委員5至7名,由縣內與文創產業相關之局處室首長兼任;一般委員6至8名,由縣長遴聘專家學者及產業代表擔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統籌推動區域內各項協調事項,並召開、主持本委員會會議;副主任委員以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任期依其行政職務期滿而卸除;一般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續聘任。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下設置「連江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設執行長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令,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由各局處之當然委員指派所屬局處副首長或所屬幹部一人常任之。工作小組成員及其所屬單位、機關,為本委員會與各局處之當然連繫窗口。
推動小組之主要任務係對有關本委員會之各項計畫辦理事項、事前協商與溝通,並做成初步建議,提供委員會會議審查。

第七條 委員會及推動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連江縣各局處就其所屬機關單位指派固定專任擔任單一窗口,綜理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各項工作籌備。

第八條 推動小組之人員應於每年年度前將次年度馬祖文創產業推動計劃書彙整完成,提交委員會年度會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同時,秉承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協調各局處執行、推動,並將推動情形於委員會議之例會報告、備查。

第九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工作小組及行政幕僚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一般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召開會議期間之一切費用,由連江縣政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分年度會議及例行會報二種。年度會議議決推動小組擬議之馬祖文創產業發展年度計畫,例行會報負責協調、推動年度計畫執行進度及相關事宜,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納入各局處施政計畫並配合編列相關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發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