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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之事項,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連江縣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指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設置藝術品。本藝術品,係指以繪畫、書法、攝影、雕塑、工藝等技法製作之平面或立體藝術品、紀念碑柱、水景、戶外家具、垂吊造形、裝置藝術及其他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本會之職掌如下:
提供縣內整體公共藝術規劃、設置、教育推廣及管理維護政策之諮詢意見。
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審議公共藝術捐贈事宜。
其他有關補助、輔導、獎勵及行政等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遴聘之,各款至少一人:
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
環境空間專業類: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
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
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第四款之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業務相關單位之委員隨其職位之變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應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迴避原則

(一)本會之委員必須具有代表性,立場超然,不可親自參與或與其他藝術創作者聯合參與本縣公共藝術設置計劃,原有僱用、授用關係亦當聲明,且禁止收受金錢物品之賄賂。
(二)委員個人若參與個案創作,則不得參與該案之所有審議過程,委員之近親參與該案之藝術創作,則該位委員應適時迴避該案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