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居民離島車輛運輸臺灣運費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連企法字第1050040404A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為各離島均衡發展及照顧偏鄉之目標,降低臺馬固定航線客運交通船未能停靠地區居民之車輛高運輸費用,避免造成民眾財務額外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連江縣交通旅遊局。
第四條 申請人及車籍均須設籍本縣,委託貨輪以海上運輸方式運送自小客車,往返臺灣地區與本縣北竿鄉或莒光鄉之間運輸費用補貼。但中古自小客車第一次運輸入本縣不予補助。
第五條 補貼車輛運輸費用每台車輛每年申請往、返各一次,補貼運費上限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第六條 本辦法申請補貼及審核之方式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