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各離島均衡發展及照顧偏鄉之目標,降低臺馬固定航線客運
交通船未能停靠地區居民之車輛高運輸費用,避免造成民眾財務額
外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連江縣交通旅遊局。
第四條 委託貨輪以海上運輸方式運送四輪以上汽車,往返臺灣地區與
本縣北竿鄉或莒光鄉之間,始得申請運輸費用補貼。但出廠五年以
上中古汽車第一次運輸入本縣不予補助。
前項汽車之所有人以自然人為限,且車籍及戶籍須設於本縣。
第五條 補貼車輛運輸費用每台車輛每年申請往、返各一次,補貼運費
上限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第六條 本辦法申請補貼及審核之方式由執行機關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