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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辦理發放幸福福袋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政府辦理發放幸福福袋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打造本縣成為「溫馨、健康、關懷」
的島嶼,特規劃幸福福袋服務措施,希望藉由福袋的發放恭賀縣民新婚及新生兒的方式,傳達政府最溫馨的關懷,也提供縣民切身所需的福利資訊。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局社會課,並委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發放。
發放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二)夫妻雙方現設籍本縣且其中之一繼續居住達六個月以上者。
(三)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四、發放標準:每份以1500元為限。
五、符合發放資格者,於結婚登記或新生兒戶籍登記時,由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發放。
各戶政事務所於每季五日前繕造發放清冊報送本府辦理核銷。
本福袋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本要點奉核定後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行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