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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新生兒育兒箱發送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出生率,及落實新生兒照顧,特制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育兒箱之發送,應符合以下二款規定: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現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兒於本縣出生。
第 四 條 育兒箱依胞胎數計算發放。
第 五 條 申請育兒箱發送,應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送。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費用,由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