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立醫院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規程依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為民眾疾病診治及醫護人員實習訓練與研究事宜,特設連江縣立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連江縣衛生福利局。
第三條 本院置院長,承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院長、副院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四條 本院得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內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外科:外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接生、婦嬰之衛生指導、家庭計畫服務與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小兒科:小兒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嬰幼兒健康檢查及衛生指導、預防接種及研究事項。
五、眼科:眼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牙科:牙科病人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手術、義齒鑲 補、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放射線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之診斷診療,有關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等事項。
九、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護理科:病人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及訓練、衛生教育、預防保健、疾病分類統計等事項。
十一、藥劑科:藥品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與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與研究、臨床醫學之服務與研究及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十二、家庭醫學科:社區家庭成員一般疾病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地方急慢性之預防、治療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骨科:骨科門診、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四、皮膚科: 皮膚科門診、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手術、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五、急診科:急 診病患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督導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關機關聯絡等事項。
十六、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心理測驗、治療精神病患職能復健、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七、復健科:復健科門診、住院病患之診斷與物理、職能、語言、心理等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八、檢驗科:各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臨床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十九、營養科:醫院膳食營養之設計、教育、指導與研究、膳食供應之 監督管理、膳食營養之諮詢服務、臨床營養照會及社區教育推廣等事項。
二十、醫療事務及資訊室: 門診掛號、病患住出院之管理、醫藥費用之記帳申報及請款、病歷表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醫院電腦化之規劃推動、硬體設備維護管理、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之維護管理、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二十一、社會工作室:醫務社會工作,病患疾病引起之個人、家庭、社會等適應處置與功能重建、醫療救助、身心障礙者鑑定、志願服務與社會工作業務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十二、總務室:印信典守、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庶務採購、出納、收費、病人住院管理、環境整潔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五條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護理長、醫事檢驗師、藥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
本院置室主任、社會工作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一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擬訂,報請連江縣衛生福利局核定。
第十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