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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ㄧ點二;其他供住家使用者,二戶以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六;三戶以上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ㄧ點五。
三  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減半徵收之。
四  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溯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