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ㄧ點二;其他供住家使用者,二戶以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六;三戶以上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ㄧ點五。
三 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減半徵收之。
四 房屋空置不使用者應按其現值以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溯自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