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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1.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連秘法字第19719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連企法字第1050028913A號令發布
            3.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連企法字第1050043739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公車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安全衛
                生檢查、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
                各課之業務等事項。
    二、機務課:掌理車輛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及修理保養等
                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站長、課員、業務員。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所屬之車輛及保養廠帳務分別列報。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