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1.中華民國88年12月27日連秘法字第19719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連企法字第1050028913A號令發布
3.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連企法字第1050043739A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行政課:掌理公車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安全衛
生檢查、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
各課之業務等事項。
二、機務課:掌理車輛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及修理保養等
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課長、站長、課員、業務員。
第五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所屬之車輛及保養廠帳務分別列報。
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連江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