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為提高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及照顧孕產婦之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訂之生產獎勵補助,係指符合以下二款以上者:
一、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二、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
第 四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以設籍本縣之日後出生之胞胎起算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
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
萬元計算之。
第 五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局索取)、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
章,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依第三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請領補助款者,得自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費用,由本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三條自一百零七年
一月一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