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推動資源回收工作收支暨獎勵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環境管理及推動、獎勵資源回收工作,依據環保署頒布「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運用辦法」、「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及「連江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管理辦法」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縣各級機關、學校、單位、社區及團體(經政府立案)積極配合環保政策,並執行資源回收工作及本縣環境保護執行單位(指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警察局、鄉公所)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廢車查報拖吊相關業務人員,均為本自治條例支給業務獎金及獎勵金、回饋金(變賣所得)分配之對象。
第 三 條 本縣各級機關、學校、單位、社區資源團體回收統一交由各鄉資源回收車回收,並由各鄉資源回收人員回收並記錄回收量為獎勵金及回饋分配之依據;業務獎勵金發放對象及範圍由連江縣環境資源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相關規定發給。
第 四 條 依法查報認定為廢機動車輛,經移置儲存場後領回者應繳交費用如下:
一、汽車拖吊費:一五00元。
二、汽車保管費:每日二00元。
三、機車拖吊費:三00元。
四、機車保管費:每日五0元。
第 五 條 資源回收物及權利標售變賣、廢車拖吊保管費等得由本局統籌辦理,所得收入全數繳入「連江縣環境保護基金」專戶。
第 六 條 資源回收物及權利標售變賣及廢車拖吊保管費收入所得之總收益百分之三十作為本府各機關、單位、社區、團體及學校將資源回收交由環境保護執行機關回收變賣之回饋金,百分之三十作為環境保護執行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廢車回收相關業務人員之業務獎金,百分之五作為各機關、學校、單位、社區、團體資源回收、垃圾減量及環境衛生檢查評比之獎勵金,百分之三十五作為連江縣環境資源局購置相關機具設施及推動或補助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費用。
第 七 條 回饋金每年發放乙次,依據一月至十二月實際回收量佔總回收量之比例分配。各村落回饋金撥交各鄉公所統籌分配,並由各鄉通所摯據交本局存查、其他機關、學校、社區、團體回饋金依據回收量向本局申請核發,並由機關、學校、社區、團體摯據交本局存查。
第 八 條 村落社區設有資源回收站或成立組織推動執行資源回收分類工作者,優先予以補助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之費用及機具設施。
第 九 條 業務獎金每年發放乙次,其總額平均不得超過其本人每月薪資(含工餉、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第 十 條 獎勵之辦理方式如:
一、辦理方式依據「連江縣政府考核機關、學校資源回收績效實施要點」及「連江縣各級單位提昇環境衛生暨推動辦公室做環保檢查實施要點」評比總成績及回收率最高之單位,取其前三名予以獎勵。
二、第一名獎勵金為總收益百分之一,第二名為總收益百分之0.五,第三名為總收益百分之0.二五。
三、各鄉評比(回收業務委外辦理者不列入評比)每年辦理一次,以各鄉一至十二月,與前一年同期間各鄉總圾圾量為基準除以該鄉總回收量,以回收率最高之單位,取一名予以獎勵,獎勵金為總收益百分之三.二五。
第 十一 條 各鄉、各村及學校獎勵金之運用應作為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及活動費用。
第 十二 條 本縣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依本要點申請辦理資源回收、垃圾減量相關業務,應擬訂執行計畫提報本局審查通過後,憑領據申請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或經費核撥後一年內,提報回收成果報告書(附照片)送交本局備查。如果未達成應有成效者,則喪失再申請補助之資格。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