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本縣衛生局及各鄉公所。
第 2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敘明事實 (時間、地
點、行為人)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第 3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檢具證據資料 (照片
、錄影帶、錄音帶)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第 4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第 5 條
俱本縣公務人員身分者,不發給檢舉獎金。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