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及各鄉鄉公所。
第 二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敘明事實 (時間、地點、行為人)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二十發給獎金。
第 三 條 民眾向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且檢具證據資料 (照片、錄影帶、錄音帶) ,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依裁罰數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第 四 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第 五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項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電子檔案或其他證據資料,經執行機關再行調查確認始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知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環境資源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