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提昇馬祖地區各醫療院所水準,使各醫療院所之基金管理
能發揮最大效能,特依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
點」第五點及「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
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江縣衛生局統籌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作業基金,以連江縣衛生局(以下簡稱
本局)為管理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醫療院所收入及收入提撥款。
(二)由政府循環預算程序之提撥款。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連江縣縣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依連江
縣縣庫自治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基金使用範圍依「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五點規定及「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
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
(一)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及醫療院
所醫師之獎勵金、工作補助款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
核發醫事人員獎勵金。
(三)
補助因業務需要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四)
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
之費用。
(五)
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六)
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七)
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
事項之費用。
第六條 本基金於年度結束時,若有餘絀,得轉列為下年度預算之編
列。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