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昇馬祖地區各醫療院所水準,使各醫療院所之基金管理能發揮最大效能,特依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及「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統籌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作業基金,以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其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醫療院所收入及收入提撥款。
(二)由政府循環預算程序之提撥款。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於連江縣縣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依連江
縣縣庫自治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基金使用範圍依「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五點規定及「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
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
(一)補助偏遠地區或從事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及醫療院
所醫師之獎勵金、工作補助款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 核發醫事人員獎勵金。
(三) 補助因業務需要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四) 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
之費用。
(五) 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六) 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或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七) 研究發展之獎勵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
事項之費用。
第六條 本基金於年度結束時,若有餘絀,得轉列為下年度預算之編
列。
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