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連企法字第094000930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連企法字第0950004836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促進本縣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經費來源在本府教育局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第 三 條 本辦法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須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
第 四 條 公私立大學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者應於每學期初,上學期十月一日前,下學期三月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但如當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本府應召開補助審查委員會審定補助範圍及學校或辦理預算追加。
經審查核定補助之學校,由該校備據請領補助款。
第 五 條 配合本辦法之執行,審查委員會由本府遴選,不得少於七人。
第 六 條 公私立大學提出申請者,應提出申請表(申請表一、二如附件),另須檢附在本縣成立在職進修專班通過教育部審核成立文件影本、課程表、上課教師名冊及預估教師及行政人員差旅次數表。
第 七 條 公私立大學在本縣設立研究所在職進修專班,硬體建設部分,得事先協議給予補助。
第 八 條 本辦法非硬體建設部分定為部分補助,補助範圍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每節新台幣1600元。
二 教師及行政人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處理。
三 招生考試試務雜支每次新台幣 5000元。
四 新生報到工作雜支每次新台幣5000元。
五 每班級每學期雜支新台幣10000元。
六 新生考試閱卷費每節新台幣2000元。
第 九 條 申請學校須於學期結束二十天內,提出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成果報告(學生名冊及繳費收據清冊影本、實際上課教師名冊、課程表、補助經費與該校實支經費對照表等)送本府備查;另受補助學校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補助結餘款應予以繳回。
第 十 條 本府審核同意後申請學校出具統一收據支領,原始憑證留存各該申請學校備查。
第 十一 條 受本辦法補助之公私立大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學校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本辦法第一期之申請補助,不受本辦法第四條申請期限之限制。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奉核後發布,修訂及廢止時亦同。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