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辦法

中華民國97年02月20日連企法字第0970004970號令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縣為縣政府;在鄉為各鄉公所。
第四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並由得標人與管理機 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第五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第六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除地價稅與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外,餘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如須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七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民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停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八條   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連江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之規定,並應報請管理機關同意。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