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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連江縣政府民眾急難救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2年7月17日連企法字第18611號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急難事件之民眾迅速獲得政府之救助與照顧,以促進社會安全,特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參酌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實際情形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救助對象如下:
            (一)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四個月以上之縣民,因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傷害、死亡或其他重大及急難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
第 三 條    凡參加各種社會保險取得給付,或已依法獲得損害賠償者,不得核發補助。但經取得給付或賠償後仍陷於困境,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申請救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急難救助申請表(如附表)。
            (二) 全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 傷病者應附公立醫療院所診斷書、死亡者應附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急難事件證明。
(四) 全戶所得、財產歸戶清冊。但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免附。
第 五 條    申請期限:於遭遇急難事件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 六 條    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 生活慰助: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事故致生活立即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二萬元。
            (二) 傷病慰助:本縣縣民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二萬元。
            (三) 喪葬慰助:
1.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者,發給喪葬慰助金新台幣三萬元。
2.中低收入戶之戶內人口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發給喪葬慰助金,慰助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內。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二萬元。
(四) 川資救助:行旅本縣之他縣市民眾,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給予川資救助。補助其返鄉之車、船資及誤餐費。
(五) 安寧返鄉補助:依本縣直昇機安寧返鄉執行規範,補助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及中低收入邊緣戶搭乘直昇機安寧返鄉所需自付額百分之二十之租機費用。
第七條  依本自治條例辦理各項補助,應向下列單位申請:
        一、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民政課。
        二、連江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