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九條規定 |
內容: |
連180-3
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統籌基金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84年10月27日連衛綜字第一一八四二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為提昇馬祖地區各醫療院所醫療水準,使各醫療院所之基金管理期能發揮最大效能,特依據「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以衛生局為管理單位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左:
衛生局所屬各醫療院所收入提撥款。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提撥款。
捐贈收入。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悉數存入公庫專戶儲存,並依公款儲存辦法規定。
第 五 條 統籌基金使用範圍除依「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九條規定補足獎勵金不敷支應之醫療機構人員基本獎勵金。發給各離島衛生所醫師工作補助款外,其剩餘款項使用範圍如左:
剩餘款百分之五十購買所屬醫療院所藥品衛材及醫療設備擴充改良支出。
剩餘百分之二十購置衛生局及所屬單位辦公設備及旅運、其他必要項目之業務費用。
剩餘款百分之二十列為下年度藥品衛材及各衛生所醫師補助費之平準基金。
剩餘款百分之十為衛生局及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津貼(已支領獎勵金中工作補助款之衛生所醫師除外),其發放標準如下:
局長七點,秘書、技點、課長(主管)四點,薦任或具師級醫療專業證書工作人員三點,委任或具士級醫療專業證書工作人員及衛生所工作人員二點,其他工作人員一點,(具醫師資格者加發三點,衛生所護士加發二點)。
津貼計算方式:總款數除以工作人員總點數為每點金額,每點金額乘以各員工之點數,為各員工應領金額。
第 六 條 衛生局所屬工作人員工作津貼依年度一次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人員,除新任或離職人員按年度在職月數比例計發外,其餘依左列規定辦理:
左列人員照常發給:
奉派國內外公差假者。
請假未超過規定日數者。
奉派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在一年之內者。
左列人員應予停發:
奉准留職停薪者。
自費或奉准延長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者(超過一年以上)。
因案(病)停職者。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
第 七 條 本基金於年度結束時,若有餘絀,得轉列為下年度預算之編列。
第 八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造,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奉核定後,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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