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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1530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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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顧及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縣內他校服務之需求,並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縣各級學校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連江縣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出具公函同意該校教師參加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以下簡稱縣內介聘),並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應經現職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本人親自向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提出申請參加縣內介聘:

  ()基本條件:

    現任本縣各級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六條不續聘情事、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三條情事者。

      2.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及評議期。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及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服務條件:

   1.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4年以上;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滿6年,以上均不含各項留職停薪年資。

   2.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前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81)回職復薪者。  

五、為維持教師申請縣內介聘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應確實審核申請縣內介聘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30分。

       1.配偶不在同一島嶼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島嶼,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30(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10分。

       2.單親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者,申請至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所住島嶼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島嶼者,給30分。

       3.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島嶼者,給20分。

       4.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其他島嶼者,給10分。

       5.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島嶼者,給10分;連續設籍二年以上之島嶼者,給15分。

       6.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本人領有重大傷病卡者,給20分。

       7.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其他學校者,給20分。

       以上所列申請介聘原因235目,若申請人服務於與父母、子女、原配偶之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之父母、子女、配偶、配偶之父母生活之同一島嶼者不計分。

    ()年資積分:最高40分。

       1.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2分。

       2.在本縣東引、莒光地區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1(112學年度以前);每滿一年加給2(112學年度以後)(限在現職學校任教期間始得採計)。

       3.在現職學校擔任各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5分。

       4.在現職學校擔任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4分。

       5.在現職學校擔任導師,每滿一年加給3分。

       6.在現職學校同一年擔任各處()主任或組長、人事、主計者,以其當年擔任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7.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編制內合格教師始得採計。

    ()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10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2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1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1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在本縣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10分。

       1.嘉獎一次給1分,申誡一次減1分。

       2.記功一次給3分,記過一次減3分。

       3.記一大功給9分,記一大過減9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級每紙給0.5分,省級者每紙給1.5分,中央級者每紙給2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在本縣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10分:

    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0.5(一學分以18小時計,一週以35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記。

    (六)最近五年教學成就及特殊加分:最高20(本項同一事實之給分不得與前項獎懲積分重複計算,得擇一採計。)

     1.教學工作績優表現:全國性:優等(3)以上給5分。

                                    佳作3分 。

                            全縣性:優等(3)以上2分。

                            校務評鑑特優學校獲記功者給2分。

獲嘉獎者給1分。

        2.擔任本縣國教輔導團各領域主任輔導員,每滿1年給2分。

        3.擔任本縣國教輔導團各領域團員,每滿1年給1分。

       4.擔任本縣教育處商借(全時支援)教師,每滿1年給4分。 (同學年度符合第5點第1項第6款第45目身分者,僅得擇一採計)  

        5.配合本縣推動重大教育政策—試辦雙語教學計畫、本土語授課、數位融入課程教學等,每滿1年給2(雙語見習教師每滿1年給1)。本項採計自112學年度起算。

 以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積分僅現職學校任教期間始得採計(不含各項留職停薪年資)。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經達成介聘分發並報到後,原有介聘相關積分在下次申請縣內介聘時皆不予採計。惟國中小暨幼兒園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狀況下至現職學校服務,從而現職學校任教年資未能達相關年限規定之情形,應予累積教師於原超額學校與新服務學校之任教年資及相關積分。

六、縣內介聘教師缺額及出缺類(),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本府提報;本府將考量各校師資結構及教學正常化政策之推動核定各校缺額及出缺類()

各級學校在縣內介聘未完成前不得進行校內轉任作業。

七、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二種介聘科()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至少四節以上)

原應聘擔任特教或英語科()別教師者至少應在該科()別服務滿十年以上始得參加同級公立學校不同科()別之介聘。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

八、參加縣內介聘之教師應備齊以下相關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之教師應切結無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情事及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條件等(如附件三),申請教師所屬學校應確實審查資格。服務學校審查後應將申請資料轉送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報名表,如附件一。

()積分審查表,如附件二。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教學成就、教師授課時數(如附件五)等證明文件)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並檢具足資證明文件。

()切結書,如附件三。

()錄取到任意願書,如附件四。

()其他。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531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存查。

九、申請縣內介聘服務教師,應依下列規定選填志願,其志願一經提出並送至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後即不得更改或增減,錯填學校後果自行負責。如介聘原因消失,經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得於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積分審查作業前,以書面申請撤回。

選填志願介聘學校時,從申請縣內介聘中,以最希望介聘學校填為第一志願,其餘依志願順序填列。

十、縣內介聘時間及方式:

(一)縣內介聘之時間: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公佈之。

(二)方式: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由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組成積分審查小組進行積分審查,並依積分高低達成介聘,同額申請介聘時不得拒絕,總積分相同時,應依教學成就及特殊加分、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處理。

十一、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錄取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或第十六條不續聘之情事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達成介聘之教師,需接受調入學校所安排之專業精進與輔導。

十二、經縣內介聘分發達成之教師,應確實依照介聘結果,攜帶學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介聘學

      校報到,未報到者撤銷介聘,惟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

  前項經同意介聘之教師,因家庭變故不能報到者,經縣府查證屬實,在不影響他人權益

  下,由雙方學校再行協調辦理,不受十年不得再申請介聘條件限制。

十三、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如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除取消介聘外,將嚴予議處,其所服務學校之校長、人事人員,依情節追究責任。

十四、本作業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討論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