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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002756A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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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連江縣建築物簡化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指之土地相關替代證明文件,以下列各款為限:
 類別 該土地目前登錄情況 替化文件  
A-1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無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自有者免附)  
A-2 已公告登記(有人登記-但有權利爭議) 一、該地號之登記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所有土地權利申請人之使用同意書  
A-3 已公告登記(無主土地) 一、(附符合土地法第二O八條之公有建築物)依「連江縣無主土地公告代管辦法」完成租用之契約書
 二、複丈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四、切結書
第 三 條 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暫接水電者,需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書圖證件。
           鄉公所依審查表逐項檢視並現地查核,經審查符合即核發同意函,並按月將核可案件資料彙整成冊送縣政府備查。
第 四 條 本施行細則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