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導致民眾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財產損失,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暨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酌予補償,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補償範圍為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或人命救助需要,致破壞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對於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且非可歸責之民眾,於損失範圍內,依本基準計算,得給予補償。
三、本基準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申請補償,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具備下列其中之一) :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資料。
(4)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2.若無前項證明文件,則必須提供經本府工務處認定為舊有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申請人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
四、損失範圍及程度認定由本府消防局及申請人現場會勘後填寫損失補償估算表為準,若雙方認定不一,則會同建築師公會代表,至現場實際會勘受損情形並當場照相及製作紀錄後認定。
五、損失之估算方法及計算:
(一)建築物損失部分(包含房屋裝潢)
1.房屋本體計算方式:補償金額=每坪重置成本 (1-經歷年數每年折舊率) 重建總坪數70%。
2.前計算式中,房屋本體部分之「每坪重置成本」、「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函訂之「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之計算標準,因地區建築成本或其他原因每坪重置成本依其單價加計20%-50%。
3.房屋裝潢計算方式:補償金額=裝潢每坪重置成本 (1-裝潢折舊率) 重建總坪數70%。
4.前計算式中「裝潢重置成本」、「裝潢折舊率」及「裝潢耐用年數」依據內政部消防署函訂之「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之計算標準估算,其他特殊豪華裝潢另行估算。
5.房屋本體以外之建築物損失,依損失價格之 50 %酌予補償。
(二) 車輛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修復價格70%。
2.前計算式中,修復價格以修復發票或收據為準。
(三) 其他物品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取得價格殘存率70%。
2.前計算式中,「取得價格」以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為準,如申請人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
3.前計算式中,「殘存率」= (最低使用年限-物品已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參酌損失發生當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財務標準分類」,超過使用年限或殘存率低於50%者以50%計。
4.若無法提出取得價格,以民眾提出申請後,殘存率即以50%計算。
六、補償案件依事故個案審查,若同一案件有二位以上補償對象,於額度內依比例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