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公有停車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公有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之經營及管理
,改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停車場,分為下列兩種:
一、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台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路外停車場:以所有權機關為管理機關,負責辦理經營規劃及管理工作。
二、路邊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或各鄉公所;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地區域,由所有權機關為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負責辦理規劃、設置、管理及交通稽查與執行工作。
第 四 條 停車場收費費率按各地區停車場之停車需求程度定之,並以下列費率標準為上限,由管理機關擬定收
費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計時費率:小型車每小時停車費率在新臺幣二十元以內收取,停車時數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
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三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每日最多以五小時計費,
停放跨日則重新計算。
二、計次費率:機車停車費率當日每次最高二十元,停放跨日另計一次,以此類推。
三、月票費率:小型車每月停車費率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收取,機車每月停車費率在新臺幣三百元以
內收取。
第 五 條 停車場除由本府管理外,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第 六 條 停車場內不得有其他商業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停車場收入得納入本縣停車管理基金專款專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