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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連企法字第0920019184號令
法規體系: 產發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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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連企法字第0九二00一九一八四號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
室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以下簡稱各營利事業)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第 四 條     各該營利事業申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之建築物及設施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衛生設施,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營業為公司組織者,於申請公司設立或遷址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前條第
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於公司申請增加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第 六 條    本府辦理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營利事業設立、遷址登記時,應由商業主管單位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辦法之規定會辦稅捐、都市計畫、建管、消防及衛生主管單位。
前項規定於營利事業申請增加本自治條例所定營業之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對各該營利事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
各該營利事業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
前二項業務之檢查業務,得由本府警政、建管、消防、衛生、環保、稅捐及商業等相關單位組成聯合
稽查組執行之。
第 八 條    各該營利事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 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二 、 未經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 、 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規定。
四 、 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 、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 、 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定。
七 、 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 、 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 、 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十 、 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