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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0027555A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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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第  三  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  四  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本縣警察局隨時列舉事實,會同衛生福利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 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  五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