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11月3日連秘法字第2001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連企法字第0990022781號令修正第二條及第六條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連江縣地方教育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學雜費收入。
三 推廣教育收入。
四 建教合作收入。
五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 場租門票收入。
七 政府補助收入。
八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 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十 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 教學支出。
四 教育活動支出。
五 研究支出。
六 推廣教育支出。
七 建教合作支出。
八 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 其他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或採集中支付方式辦理,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法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第 七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