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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0年5月4日(90)連秘法字第0七八三七號
第 一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在連江縣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連江縣警察局 (以下簡稱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而言:
一 民眾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時,予以協助者。
二 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 四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殘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 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 (以下同) 七百萬元,並按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 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 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五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 極重度身心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 重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 中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 輕度身心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 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第一項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第一項關於給予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起,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有關傷殘之等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
參加公保、勞保、全民健保或政府其他機關保險者,而享有醫療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領第一項之醫療費。
第 五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 期限: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受理。
二 手續:
1.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本人具領;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2.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