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獎助學金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4年3月30日連秘法字第○三一九九號發布
中華民國91年7月23日連秘法字第一三六五二號令修正名稱為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連企法字第1040003802號令廢止
第 一 條 為激勵地區青年敦品勵學,並扶植清寒學生完成學業,設置馬祖地區獎助學
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基金之來源:
介壽商場房屋租金收入。
本基金孳息收益。
其他捐贈。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經管介壽商場十四棟租賃及維護事宜。
受理審議獎助學金之申請條件。
核定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第 四 條 本會設委員十一人,以縣長為主任委員、議長為副主任委,縣府主任秘書、民政局局長、財政科科長、建設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國立馬中校長、中正國中小校長、介壽國中小校長、南竿鄉鄉長為委員,另設主計員(由縣府主計室科員兼)、幹事(由縣府教育局課員兼)均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未召開會議期間,由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議,每年定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凡在地區中等學校就讀學生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可申請本獎助學金。
清寒學生助學金部份:
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者。
操行(德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優秀學生獎學金部分:
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操行(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者(殘障學生六十分以上)。
第 八 條 凡已享受公費待遇或已申請其他獎學金者不得再行申請本獎學金,已核發者應予繳回。
第 九 條 本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第一學期自十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第二學期自三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逾期概不受理。前項申請應填具獎助學金申請書,並附繳左列證件:
由學校出具家庭清寒證明文件。
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並註明未享有其他公費或獎學金。
第 十 條 本基金收支事項應於年度開始前依法編製預算,年度終了時編製決算。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