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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0891220000000 令
法規體系: 環資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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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連企法字第1000028175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下水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接用本縣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
第 四 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分為一般用戶、事業用 戶、投肥用戶。
前項所稱事業用戶係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規定之事業,其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者;投肥用戶係指將水肥投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者;除事業用戶、投肥用戶外,其餘為一般用戶。
第 五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 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按每月用水量徵收。
二 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每年每戶單位水量使用費(元/戶)=(年總營運成本(元)-本府補助費)本縣總戶數(戶)(1-本縣自來水用戶數本縣總戶數)
三 投肥用戶,按水肥投入量計收。
第 六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一 一般用戶:使用自來水之用戶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元/立方公尺)=(年總營運成本(元)-本府補助費)年總處理污水量(立方公尺)(本縣自來水用戶數本縣總戶數)非使用自來水之用戶每年每戶單位水量使用費(元/戶)=(年總營運成本(元)-本府補助費)本縣總戶數(戶)(1-本縣自來水用戶數本縣總戶數)
二 事業用戶使用費依一般用戶之150﹪計算。
三 投肥用戶依一般用戶之十六七倍計收,依公噸為單位計算,不足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前項使用費單價由本府暫定一般用戶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由本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營運成本,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 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污水處理設施之保養、機電設備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護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二 業務費用:指本府辦理業務所需之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總處理污水量,係指污水處理設施設計量之年平均總污水量。
第 七 條 用戶之用水來源或用戶種類變更,當月份使用原水源或種類日數在十五日以上者,按原收費方式計收,未滿十五日者,按新水源或用戶種類之收費方式計收;符合認定低收入戶資格在案之用戶,應繳納之用戶使用費,由民政機關專案辦理全額補助墊繳。
第 八 條 以自來水為水源者,其使用費得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之;以非自來水為水源者,依主管機關所定徵收期數,由主管機關按期收取,同時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二種水源者,分別計收。
第 九 條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應依預算程序按委託代收總額提撥百分之三點五,作為代收機構手續費。
委託自來水事業機構併同自來水費收取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應於扣除前項手續費後,直接撥交本府。
第 十 條 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使用費者,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府於水污染防治費開徵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