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
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指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國
民中小學及本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
第 三 條 學校學生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
保險人。但年齡滿六十五歲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
承保機構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第 四 條 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
為承保機構,參加保險之學校為要保單位,由校長或其職務代
理人為要保單位代表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
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前項採購,得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
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疾病治療門診,不包括
在內。
第 六 條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第 七 條 本保險保險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全額補助。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
保者,依前項金額予以補助。
第 八 條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參加本保險之學生,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
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應屆畢業生保險效力至八月三十
一日終止。學期開學後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
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
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
險費。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承保機構者,保險費不予退還
,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
、學號等資料通知承保機構備查。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
單通知承保機構。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
施行保險單條款中列舉之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
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向承保機構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最高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第 十 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
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自殺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之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型美
容或天生畸形整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必
要外科整型,不在此限。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叛變。
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第 十一 條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
之責任:
一、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但因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
為限。
二、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三、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
費用。
四、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第 十二 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後二十日內辦妥學生團體保險事宜。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單所載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準用本辦法
之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