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之審查。
二、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 四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派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六 條 本會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七 條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及與計畫有利害關係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 七 條之一 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主辦機關時,本府及本府相關機關之委員或代理人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員之人數。
第 八 條 本會聘任委員,得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