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00865A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辦法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分配款(以下簡稱分配款),設置連江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專供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等公益活動之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機關為本府。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相關事項。

  二、老人福利相關事項。

  三、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相關事項。

  四、婦女福利、家暴暨性侵害防治工作、性騷擾及性別平等相關事項。

  五、社會救助與急難救助相關事項。

  六、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相關事項。

  七、執行本業務相關人力及經委員會決議實施之事項。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或其他經縣庫主管機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支,並得為定期存款、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或所屬機關代表二人。

  二、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代表四人。

  三、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團體或機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出缺補派()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七條  本會執行秘書(民政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第八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本基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九條  本會一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條  本基金預算、決算、會計及財務處理程序,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