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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非營利性舞會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連秘法字第3732號 令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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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60-3

連江縣非營利性舞會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80年5月3日(83)連秘法字第三七三二號令發布

第一條   連江縣政府為管理非營利性舞會,以維護社會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舞會種類如下: 
   一、聯誼性舞會:指軍公機關、學校及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慶祝其特定節慶或國定紀念日,在各該機關、學校、法人或團體內舉行之舞會。
        二、慈善性舞會:指經政府立案許可之慈善團體,為舉辦臨時性慈善救濟,以舞會方式募捐,在非營業場所舉行之舞會。
         三、學生舞會:指各級學校以本校在學學生於學校內舉行之舞會。
         四、家庭舞會:指家庭慶祝喜慶,在其住宅內舉行之正式舞會。
第三條   非營利性舞會由申請人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或報備:
   一、聯誼性舞會:軍公機關、學校舉行者,由各機關、學校主管核准;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舉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二、慈善性舞會:由當地民政主管機關核准,入場券應經稅捐機關驗印。
         三、學生舞會:由各該學校主管核准。
         四、家庭舞會:在自家住宅內舉行者,不必申請。
第四條  非營利性舞會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
     二、不得僱用舞伴。
     三、不得有營利或其他與申請目的不合情事。
     四、家庭舞會應於當日二十三時前停止,其他舞會於當日二十四時前停止。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制止,經制止不聽者,通知當地警察機關取締,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