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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加強離島衛生所醫療保健服務暫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49782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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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180-2

連江縣加強離島衛生所醫療保健服務暫行辦法
中華民國81年(81)連衛字第一八七七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因離島各鄉民眾對醫療保健之殷切需求,並提高基層衛生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各衛生所醫師來源,由下列各款規定產生之: 
   一、地區養成醫師(服務滿十年,並經醫師檢覈考試及格)。
        二、各離島軍醫院軍醫。
         三、由台灣聘請醫師(需經醫師檢覈考試及格在衛生署認可之教學醫院接受兩年以上住院醫師訓練,並能提供證明者,以具家庭醫學專科醫師資格者為優先)。
              聘請醫師總計四名,分配方式為北竿一名,莒光二名,東引一名,其任用資格除支援軍醫外,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依本辦法所聘(派)之各衛生所醫師待遇及福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衛生所主任兼醫師核階敘薪。
   二、基本獎勵金:依本縣「衛生醫療人員基本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
          三、服務獎勵金:依本縣「醫療單位工作人員服務獎勵金實施要點」發給。
          四、工作獎金:北竿鄉月支領肆萬元。
               莒光鄉(1)東、西莒衛生所各置一位醫師,每月各支領工作獎金陸萬元。
                     (2)置一位醫師同時負責東、西莒衛生所醫療工作時月支領工作獎金柒萬元。
               東引鄉月支領陸萬元。
          工作獎金部分每年隨同公教人員調薪時另案檢討調整。
第四條  衛生所由支援軍醫辦理醫療作業時,衛生院除協助業務推展外,並每三個月辦理巡迴醫療服務乙次,實施公衛工作以強化離島醫療服務(衛生院辦理各類專案計劃時,應以衛生院為主,衛生院得視業務狀況協助辦理)。
第五條   各衛生所醫護人員差假期間,其業務應由衛生院安排人員代理,如人力不足時,得逕行協調軍方駐地醫療單位支援。
第六條    各離島醫師服務滿一年以上者,始得請求離(調)職,不得中途藉故要求離(調)職,但因業務需要或調訓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受(派)聘各鄉衛生所之醫師(除軍醫外)其差假、福利保險、考績、年終獎金等,均依中央或地方訂頒之各項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